7月27日,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該決定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我們把此次修訂重點放在強化對秸稈能源化、飼料化、基料化的利用上。”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史鳳岐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比如決定規定加快培育能源化利用龍頭企業,加快推進生物質熱電聯產縣域清潔供熱示范項目建設,大力推廣規模化生物天然氣、生物氣化等模式。
此次修訂還強化了秸稈飼料加工企業與養殖企業利益聯結及市場運營機制,使之形成秸稈飼料的專業化生產、精細化分工、市場化運作格局。此外,還強化了積極推進食用菌產業園建設,培育壯大秸稈生產食用菌基料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種植大戶等內容,促進秸稈基料化利用。
針對一些地方網格化體系還未形成有效工作機制、視頻監控和紅外報警系統建設進展不平衡的問題,決定專門進行了規范,規定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秸稈禁燒納入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對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實現全方位、全天候監控,并建立健全火情處置機制。
嚴格處罰措施,決定明確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及樹葉、荒草等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條例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