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電廠的出現有著復雜的歷史、體制、市場因素,與我國電力產業發展和電力供應能力密切相關。
我國曾經長期處于缺電狀態。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政府財政投資已無法滿足經濟發展對電力快速增長的需求。全國大部分地區高昂的電價和頻繁的拉閘限電,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經營秩序。
在各行業嚴重缺電的情況下,政府“獨家辦電”的壟斷體制弊端日益顯露。中央政府開始出臺措施鼓勵“多家辦電”,支持電力市場形成多元化投資主體。各地高能耗企業紛紛開辦自備電廠,解決公有電網電力供應不足、可靠性不高或者用電難、用電貴等問題。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尤其是進入21世紀后,以《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簡稱“5號文”)為標志,我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我國逐步結束了長期缺電的局面。
但困擾我國電力產業發展的深層次、結構性問題仍未得到有效緩解,比如交叉電價補貼問題。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和地方行政因素,我國現行電價體系中存在較為嚴重的交叉補貼現象,導致我國工商企業電價和居民電價存在較為嚴重的倒掛現象,企業承擔的電費成本過高。
對于電力密集型行業來說,由于單位產品或單位增加值的電耗非常高,用電成本占總生產成本的比重較高,因此部分企業開始通過建立自備電廠來降低用電成本。以魏橋集團為例,2016年度電發電成本低于0.35元,按照山東當地大工業企業0.6-0.64元/度的電價水平來計算,每年自備電廠可以節省上億元的用電費用。
從燃料來源來看,現有的自備電廠可分為兩類:一是利用本企業排放的廢料或未能利用的副產品,通過自主設計自主運營或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發電。這些機組的容量取決于排放的廢料及未能利用的副產品產量,所發電量主要供本企業生產所用。二是為滿足本企業生產用電而建設的常規燃煤電廠,自主采購燃煤進行發電。所發電量在滿足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同時,多余部分按照協議規定可輸至電網,電量不足部分從電網采購,即“缺電網供,余電上網”。
自備電廠的矛盾與爭議
自備電廠在蓬勃發展的同時,其弊端和風險也隨之逐步暴露。
由于前些年我國對自備電廠規劃和運營缺乏相應的政策法規,后續的監督審查也存在較多漏洞,客觀上“縱容”了自備電廠的“無序繁殖”和“野蠻生長”。部分地區和企業以提高發電能力、降低用電成本、發展循環經濟、熱電聯產等名義,建設了一批裝機較小、效率較低、排放較大的自備電廠。這些自備電廠大都未合規、不公平、非理性地闖入電力市場,對我國電力市場秩序和節能環保任務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隨著自備電廠裝機規模持續擴大,以及火電行業能效、環保標準不斷提高,自備電廠也面臨越來越大的政策、法律和市場風險。
自備電廠大都裝機規模較小,比如大多數自備電廠裝機低于10萬千瓦,機組燃燒效率較低,環保排放不達標,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小機組。據統計,2016年某省份的自備電廠機組的平均度電煤耗高達320克/度,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也超出統調燃煤機組的1倍以上。
很多自備電廠還缺乏經營資質,繞越了國家正常審批程序,屬于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權審批、無證經營等違規項目。而且大多數自備電廠在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方面缺乏健全有效的規章制度,也未建立專業化、具備一定運維經驗的員工隊伍,導致生產運營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此外,雖然《電力法》和新電改對發電環節放開競爭,但仍須通過電網統一調度。目前運行的自備電廠大多未與電網企業簽訂調度協議,受低廉成本帶來的盈利因素驅動,部分地區和企業的自備電廠選擇繞過電網向周邊地區和居民供電,影響了正常的供電和用電秩序。而且由于大多數自備電廠機組單機容量較小,發電負荷曲線變動較大,負荷調節過程中產生的低頻諧波會對電網的電能質量造成不利影響。
自備電廠擠占了發電市場,但卻不用像公用電廠一樣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社會公共職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的局面。針對這一問題,2004年,國家發改委、原電監會在《關于進一步落實差別電價及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明確指出,“與電網連接的所有企業自備電廠均應向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 但卻未明確繳納方式和收取標準。
2014年,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自備電廠的收費政策。但在具體執行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缺乏細化的政策細則,也導致很多自備電廠仍存在拒繳、少繳、拖欠等情況。
自備電廠的轉型與發展
作為我國火電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備電廠在為工業企業生產運營提供動力供應、降低企業生產成本的同時,還可以兼顧周邊企業和居民的用電用熱需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的規范管理和監督考核,有利于加強電力統籌規劃,推動自備電廠有序發展;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也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在當前加快推進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國對自備電廠的定位不應是簡單的否定、關停,或者一刀切的限制,而是要從產業政策和市場秩序方面,穩妥有序地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
2015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公布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之一——《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對未來自備電廠的發展規劃和運營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七個方面,即“強化規劃引導,科學規范建設;加強運行管理,參與輔助服務;承擔社會責任,繳納各項費用;加強綜合利用,推動燃煤消減;推進升級改造,淘汰落后機組;確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落實責任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從自備電廠的角度來說,與公用電廠同等權利、同等義務,逐步成為合格市場主體,是其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而受益于體制機制和運行成本的優勢,即便完全承擔相關費用和社會責任,不少自備電廠的競爭力都不亞于大型公用發電企業。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備電廠可以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能效和環保要求的基礎上,積極有序地參與電力市場。對此,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主動納入國家相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與公用電廠執行統一的產業政策和市場細則,加強規范管理,承擔社會責任,達到合規性要求,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和交易。對于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要符合國家總量控制的火電建設規劃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核準規定;對于已投運自備電廠,要按時足額繳納發電、用電相關費用和基金,積極配合電網調度,有序參與市場交易,與公用電廠進行公平競爭;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的自備電廠,要按照國家要求堅決淘汰關停。
第二,加快自備電廠的升級改造,包括節能節水改造、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以及機組設備的智能化改造等,提高機組的運行效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根據國家對于火電的運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已投運的自備發電機組應服從電網企業統一調度,提升設備管理和安全運行水平,減少對電網運行和電能質量的負面影響。
第三,充分發揮自備電廠容量小、靈活、分布廣泛的優勢,積極參與電網調峰調頻和清潔能源消納等輔助服務。隨著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自備電廠還可結合自身能力和發展需要,向增量配電、綜合能源服務商、獨立售電公司的多元化角色轉變。